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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律援助指南
作者:广州在线 来源:gzol.com.cn 更新日期:2014-12-18 阅读次数:

审查、决定条件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困难标准参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
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④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⑥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⑦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
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
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附注: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和材料:
①法律援助申请书(表);
②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③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
证明;
④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⑤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还应提交
有代理权资格和身份证明。
审查、决定程序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直接向案件受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或者通过律师代理以及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案件受理机关相应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因其他非诉讼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可直接或通过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向住所地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审查、决定时限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法律援助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援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其他救济途径;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暂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服务电话

法援机构名称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 

 下塘西路5号3、4楼 

83507323

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广州市小北路113号华宇楼8楼

83562631

东山区法律援助处

 五羊新城寺右 新马路一街3巷l号7楼   

87370148

海珠区法律援助处

 宝岗大道242号三楼 

34389330

荔湾区法律援助处

光复北路514号

81900542

越秀区法律援助处

仓边路59号二楼 

83326246

白云区法律援助处

  大金钟路金景大厦25号一楼  

86396250

天河区法律援助处

龙口东路210号

38748384

 黄埔区法律援助处

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

32399819

芳村区法律援助处

花地大道北88号二楼 

81561712

番禺区法律援助处

 番禺市桥 街捷进中路9号3座 

84808658

花都区法律援助处

花都 区新华镇紫微大道司法局一楼 

86887742

从化市法律援助处

 从化市街口镇城中路58号 

87960569

增城市法律援助处

 增城市荔园圃路29号 

82745939

广州市青少年法律援助处

  北京路312号青年文化宫6楼

83366393

   广州市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处

  五羊新城明月一路10号

87386602

广州市职工法律援助处

东风西路230号

83342523

  广州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处 

天河区龙口西路375号

3849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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